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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刑事律师辩护实务笔记(三)

时间:2023-06-21 点击:1059

阅卷是刑事辩护律师*为基础和重要的一项基本的技能。

阅卷好像是盖楼,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坚实的基础,楼房的质量一定不好。所以阅好卷,案子就成功了一半。

优秀刑辩律师的阅卷工作一定是非常细致紧密的,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英美法系律师的辩护权不能够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律师虽然是专家,但还是一个助手是对被告人的一种协助。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之下,法庭的职责是发现真相,控辩审三方都有责任去发现真相,所以辩护人除了保护私权外,还承担着协助法庭发现真相、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在辩护人独立主义下的阅卷权,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在传统上都被视为是律师的固有权利。

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当然得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在理论上的依据是充分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争议。

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人要先发表质证意见,然后再由辩护人进行质证。如果庭前没有阅卷,不利于被告人质证,甚至影响庭审效率。

庭前的阅卷有助于法庭查清事实,比如涉及到专业问题或者书证上面的签字需要本人进行确认。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

刑辩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时候,要谨慎。

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给他看跟他核实,之外的其他言辞证据,比如说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口头上跟他核实,不要把书面的东西给他。如果确实需要,在经过看守所警官的同意之下,可以交给他本人查阅核实。

案卷材料在国际上通行的观点是由被追诉人本人去决定能不能给家属看或给其他人分享,但我们国家明确规定案卷材料不能提供给亲友以及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也不得擅自向媒体或者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考虑案卷材料在尚未开庭之前还是属于国家秘密,

在实践中,亲友或其他人了解到案卷材料之后去找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并不鲜见,律师因此被以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所以不能让亲友去阅览或者复制案卷。

我们也不应当口头上将我们阅卷知悉的案件情况告知亲友或者其他人或者单位,不要让案卷材料脱离我们的视线,脱离我们的掌控范围,然后让他单独的和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待在一起。

原则和底线我们应该把握,但需要向家属做充分的解释。

阅卷后的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可以和亲友充分沟通。只能给他看阅卷笔录的形式,不能给他看阅卷笔录的内容。从专业的角度去进行分析,让亲属知道律师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律师确实为案件费了很多心,增强他对律师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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