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首页 >> 刑事案例 >> 非法集资

XX公司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17-06-06 点击:1528
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联系人:田伟律师

   电话:13562368060

  传真:0633-8129555

  邮箱:13562368060@163.com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A座1503室

Copyright © 2023 日照律师田伟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3018967号-1
城市分站: 更多城市